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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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308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捌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