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811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811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仟伍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拾捌萬陸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