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23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博安
蘇英閔 張明吉 周哲賢 周清順 賴素貞 謝○軒(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謝○棋(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廖○香(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柏隆 兼法定代理人 黃銘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芝蓉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丁文麗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62,456元(計算式:36,262,456+3,500,000+3,500,000=43,262,45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9,1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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