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2692號債權人台中市雅敬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孟南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富隆 、 張玉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本件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台端請求債務人應清償新臺幣6萬元,及自民國100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30計算之違約金,『暨至民國107年8月20日止已計算未清償之利息36,849元、違約金9,673元』。惟按狀還款明細,台端請求自100年9月7日、100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違約金部分,與已計算未清償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期間有重複(100年9月7日至107年8月20日),請確認計算方式是否有誤,並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