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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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959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三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易字第95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6年度易字第959號刑事判決係於民國107年
1月8日寄存送達被告位於臺北市南港區之居所,由被告於同年月12日領取乙節,有送達證書及寄存文件領取登記簿各
1紙在卷可稽。嗣被告於107年1月19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然僅敘明不服一審判決,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或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不當之處,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經本院於107年4月12日裁定命被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具體理由,而該裁定業於107年8月14日寄存送達被告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之居所,由被告於同年月23日領取乙情,亦有送達證書及寄存文件領取登記簿各1紙附卷可參,是被告於上開裁定送達發生效力後,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顯已逾補正期間,依上開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毓伶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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