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再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聲再字第3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被告 黃龍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
7月7日第一審確定判決(98年度交訴字第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民國96年11月7日,聲請人黃龍駕駛妻子 錡玉枝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因視線不良遂撞倒 蘇秀雄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聲請人為不阻礙交通因此將蘇秀雄機車及上開車輛移至路旁,並詢問蘇秀雄之傷勢及修復機車等節,孰知蘇秀雄不理會聲請人之道歉而直接報警處理,因聲請人已遭通緝,若警方至現場處理,聲請人將直接入監服刑,故聲請人將本欲提供給蘇秀雄之名片收下,又見蘇秀雄並無傷勢,並已用手機拍下聲請人之樣貌、車號, 蘇修雄 並不會求償無門,聲請人方駛離現場,聲請人絕無肇事逃逸之犯意。另就本案證人 關智夫 部分,本案並非由關智夫報警,關智夫所言均不實在,希參聲請人出獄後重返當年肇事逃逸現場,所畫出之現場示意圖及修繕機車行位置圖足認蘇修雄有日後求償之依據,故聲請人絕無肇事逃逸之犯意,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提起再審云云。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或第
421條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者,始准許之。而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第2款「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第3款「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第4款「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第5款「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第6款「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雖均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但依同條第2項: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另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謂發見確實之新證據,係指該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經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見,且就證據本身形式上觀察,固不以絕對不須經過調查程序為條件,但必須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而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限。故受理聲請再審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應就聲請再審理由之所謂「新證據」,是否具備事實審判決前已經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事後方行發見之「嶄新性」,及顯然可認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應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罪名之「顯然性」二要件,加以審查,為判斷應否准予開始再審之準據(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因肇事遺棄案件,業經本院於98年4月30日以98年
度交訴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並於98年7月7日確定,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8年度交訴字第7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堪先認定。
㈡聲請人之前揭聲請再審意旨,無非以蘇秀雄並無傷勢、並已將
聲請人之樣貌及駕駛之車號拍下,蘇秀雄並非求償無門,且本案證人關智夫所言均不實在等情,致聲請人為法院誤判肇事逃逸,故聲請准予再審云云。然查,聲請人聲請再審所提出之「新證據」為聲請人所畫之現場示意圖,而該現場示意圖,於原確定判決審理時即已存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6300號卷第5頁),並非法院所不知,已非具「嶄新性」之要件。另就修繕機車行位置圖之部分,該機車行縱在事實審判決前已經存在,然被告確因車禍造成蘇秀雄受傷,且並未留下聯絡方式而逃逸,被告縱知悉車禍現場附近有修車廠,顯然不足以使原確定判決發生動搖。至聲請人主張證人關智夫之證詞不實在部分,聲請人既未提出關智夫已因虛偽證詞獲刑事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之證據,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之要件不符,亦非適法之再審理由。被告徒憑前詞聲請再審,無非就原確定判決理由已說明或原確定判決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再行爭執,自與前揭再審規定之要件不合。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提出之再審理由,均與前揭再審規定不符,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陳振嘉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