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18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世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1年度訴第2957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世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1年9月17日凌晨1時許,為警執行路檢勤務查獲,並經聲請人同意搜索後,扣得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該等扣押物品非違禁物或供犯罪所用之物,亦與聲請人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無關,並無再予扣押之必要,爰聲請准許將上開扣押物品發還予聲請人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
三、經查,聲請人陳世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1年9月17日凌晨1時許,於臺中市○○區○○○○道南下匝道出口處,為警執行路檢勤務查獲,並經聲請人同意搜索,當場扣得K盤1個、愷他命1包、雀巢三合一咖啡5包、iPHONE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一節,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等件附卷可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頁、第8至第12頁)。嗣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0349號、第20834號對聲請人提起公訴,現由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957號審理中。而該案起訴書所列之證據方法,雖未敘及上開扣案行動電話1支作為證據,然依聲請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稱:扣案之愷他命係伊於101年9月16日晚間10時許,向某線上遊戲暱稱「 阿風風 」之人購得,其都是以無顯示號碼之方式撥打伊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伊都是上網與「阿風風」聊天時向其購買毒品,然後「阿風風」以無顯示號碼之方式打電話給伊,再約時間地點見面(見100年度偵字第20349號卷第5至6頁、上開警卷第6頁)等語明確,是不能排除聲請人有使用扣案行動電話1支供聯繫本案販入毒品所用。從而,聲請人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未經審結前,該扣押物尚有調查、繼續扣押之必要,是為日後審理需要及保全將來執行之可能,尚難先行裁定發還。故聲請人發還扣押物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陳秋月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