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永順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永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前揭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附表:受刑人蔡永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7日為警採│101年5月27日│││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1年度毒偵字│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2182號│第164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簡字第551號││實││2055號│││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10日│101年9月1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簡上字第419││判││2055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2月10日│101年12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備註│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82號│8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