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瑞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瑞南因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附表:受刑人陳瑞南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一│家庭│有期徒│101年7月│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10│臺中│101年│101年11│臺中地│││暴力│刑5月│30日│101年度│地院│度簡字│月29日│地院│度簡字│月26日│檢101│││防治│,如易││偵字第18││第736│││第736││年度執│││法│罰金,││507號││號│││號││字第13││││以新臺│││││││││674號││││幣1千│││││││││││││元折算│││││││││││││1日。││││││││││├─┼──┼───┼────┼────┼──┼───┼────┼──┼───┼────┼───┤│二│家庭│有期徒│101年7月│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12│臺中│101年│101年12│臺中地│││暴力│刑4月│13日│101年度│地院│度易字│月4日│地院│度易字│月31日│檢102│││防治│,如易││偵字第17││第3234│││第3234││年度執│││法│罰金,││754號││號│││號││字第51││││以新臺│││││││││2號││││幣1千│││││││││││││元折算│││││││││││││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