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267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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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小字第267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德坤
複代理人   周柏澍
被   告  彭明惠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板小字第267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下午
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伍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伍仟柒佰捌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大千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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