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簡字第1878號
原 告 大河文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盈蓁
被 告 陳怡妃
訴訟代理人 楊凱傑
鐘淑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原係 謝春煌 ,訴訟中改選由陳
盈蓁接任原告主任委員,因而具狀聲明由陳盈蓁承受訴訟,
擔任原告法定代理人,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係原告管理之社區內新北市○○區○○路
○○○號14樓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本社區
住戶管理守則等規定,被告每月應繳納管理費為新臺幣(下
同)3,051元(即50元/坪×61.02坪)。詎被告多年均未
曾繳納上開管理費,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及本社區住戶管理守則,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自101年5月起往前追溯五年間欠繳之管理費共計183,06
0元(3,051元×12個月×5年),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
翌日(即101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被
告建物登記謄本、該社區住戶管理守則、96年至101年之住
戶管理費繳納表、催繳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而被告
雖辯稱:其上址房屋係空戶,無人居住,原告請求全額繳納
不合理,被告願繳半數云云,惟原告對被告上開抗辯陳稱:
該社區住戶管理守則並無對空戶之管理費,另有優惠繳納之
規定,況其餘空戶均係按月全額繳納等語,核與其提出之上
開住戶管理守則規定相符,被告復未能舉證請求優惠半數管
理費之依據為何,自難採信,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
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
規定及該社區住戶規約,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本判決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8款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990元
(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