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王信雁
兼訴訟代理人 王鶴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58,9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