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49號原告 陸照文 上列原告對被告 郭力綺 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5,3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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