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永龍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永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紀永龍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定有期徒刑18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6538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12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王邁揚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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