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2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添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1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添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添財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被告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黃惠敏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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