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1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萬增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偵字第11118號、第12102號、第12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黎萬增自民國壹佰零玖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黎萬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繫屬本院,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述與證人所述情節有相當差異,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而本件被告所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嫌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如判決有罪刑度非輕,且被告於108年10月間已有另案執行未到經通緝之情形,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同日對被告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9年2月11日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及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亦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爰自109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
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華澹寧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戴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