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24號上訴人 邱崇勛 被上訴人斯派瑞莎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3月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1,131元確定,應徵第2審裁判費34,4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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