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811號
原 告 林煥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櫂篁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追加起
訴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81萬3,8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起訴部分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