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89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瑞
訴訟代理人 梁綉妹
朱呈 原
被 告 蔡正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原設籍雖係於本院轄區之新北市樹林區,惟業經
遷籍至新北市樹林區戶政事務所,復查其另案被訴妨害名譽
案件登載之實際住所地係在「屏東縣屏東市○○街○○○○○
號9樓」,有其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102年度偵緝字第1775號不起訴處分書等在卷可稽,堪
認被告之住所地應係在上開屏東縣屏東市一址,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