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虎交簡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虎交簡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虎交簡字第21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三保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599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陳三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虎交簡字第3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並於民國10
6年6月30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酌予加重其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爰審酌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被告前有
1次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前案紀錄,經本院以上述判決審判在案,並構成累犯,竟仍漠視自身安危及公眾用路人之安全,再次酒後駕車上路,對於法秩序及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顯欠缺尊重,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微,且所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7毫克,已遠超於標準值;另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年49歲,以鐵工為業,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599號被告陳三保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00鄰○○○街
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三保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6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9年5月11日晚間某時,在雲林縣○○鎮○○○街00號住處內飲用「三龍」酒類後,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12)日上午9時27分許,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上午9時30分許,行經雲林縣虎尾鎮成和街與成和二街交岔路口處時,因未帶安全帽為警攔查,並於同日上午9時32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7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三保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此有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檢察官陳淑香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懿俐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