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6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雅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1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雅琪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黃雅琪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詐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3年09月06日│103年07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339號│第113號│││││├───┬────┼──────────┼──────────┤│││││││法院│臺南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4417│104年度嘉簡字第374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3年12月05日│104年03月25日│├───┼────┼──────────┼──────────┤│││││││法院│臺南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4417│104年度嘉簡字第374號││判決││號│││├────┼──────────┼──────────┤││判決│104年01月08日│104年04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