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18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裁聲字第1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184號聲請人 郭秋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臺科技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4年度上字第246號),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李育禹 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南臺科技大學等為對造,提起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3號有關教育事務事件,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救字第38號裁定予以准許,而此准訴訟救助之效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及於上訴程序。是聲請人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4年度上字第246號),並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上訴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李育禹律師(事務所設臺南市○○區○○路○○號)為其訴訟代理人。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吳東都法官姜素娥法官許金釵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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