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永宗選任辯護人余政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743號、第8453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惟因本案就被告張永宗被訴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蕭淳尹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