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5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律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聲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律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律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及其中附表編號1曾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7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2曾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3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其中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原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26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因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發覺原判決依累犯加重其刑,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而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1年5月17日以101年度台非字第130號判決諭知原判決撤銷,另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
5至7曾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17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130號判決、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262號判決、100年度易字第756號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385號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175號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499號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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