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4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49號原告 林芷芸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黃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竹監裁字第50-E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即受處分人係對於被告民國(下同)109年10月12日竹監裁字第50-E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此有行政訴訟起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又原告係於109年10月12日收受裁決書,此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47頁),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09年10月13日起,算至109年11月11日(星期三)即已屆滿。原告遲至110年3月2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行政訴訟起訴狀上收文戳可按(見本院卷第17頁),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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