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 楊淳善 被告 張正偉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金簡字第6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彥宏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