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88號原告 賈麗娟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 律師被告映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景燦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 律師複代理人 閔詩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7,1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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