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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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39號原告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代表人 廖建興 訴訟代理人 利明偉
黃振榮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王仲齊 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文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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