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簡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抗字第19號抗告人 何牧珉
林豐正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柴斯理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3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56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劉瓊雯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