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797號原告 黃清男
黃柏翰 黃美慧 被告 黃美滿
王怡婷 黃健忠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89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彥宏法官蘇怡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