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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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78號原告譚海汭訴訟代理人 楊智綸 律師被告 朱藍棣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
李則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應繳裁判費65,3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