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78號原告譚海汭訴訟代理人 楊智綸 律師被告 朱藍棣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
李則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應繳裁判費65,3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吳婉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