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國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江溫和
余秀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局東區養護工程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17,78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68,6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韻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蔡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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