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5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敬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敬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聲請定易服勞役之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應執行之金額;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亦規定甚明。復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為之,有受刑人於民國112年3月29日提出之聲請書乙份(見執聲卷第9頁),受刑人對本案也表示無意見,有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魏嘉信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杜會勞動之案件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妨害自由有期徒刑3月(3次)110.9.4110.9.2110.9.18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23號等臺中地院111年度中簡字第575號111/03/31臺中地院111年度中簡字第575號111/05/19得易科,得社勞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094號(編號1-3號定應執行11月)2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110.11.5前某日至110.11.5(聲請書漏載「至110.11.5」)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582號臺中地院11l年度簡字第454號111/05/10臺中地院11l年度簡字第454號111/06/22得易科,得社勞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102號(編號1-3號定應執行11月)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110.11.5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065號臺中地院111年度中簡字第797號111/06/22臺中地院111年度中簡字第797號111/07/25得易科,得社勞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308號(編號1-3號定應執行11月)4竊盜有期徒刑3月(5次)111.2.18110.12,28111.2.7111.1.20111.1.6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18號等彰化地院111年度簡字第1364號等111/12/12彰化地院111年度簡字第1364號等112/01/11得易科,得社勞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49號(編號4-6號定應執行9月)5竊盜有期徒刑3月(2次)111.1.22111,3.29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18號等彰化地院111年度簡字第1364號等111/12/12彰化地院111年度簡字第1364號等112/01/11得易科,得社勞6竊盜有期徒刑4月(2次)111.2.23111.4.26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18號等彰化地院111年度簡字第1364號等111/12/12彰化地院111年度簡字第1364號等112/01/11得易科,得社勞7洗錢防制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110.3.12-110.3.17彰化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84號等彰化地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77號111/12/28彰化地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77號112/02/02不得易科,得社勞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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