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育澤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6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鄧育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鄧育澤於民國110年4月間,加入本案以實施詐騙為手段所組成具有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騙集團(其所涉參與組織罪嫌部份,業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85號、111年度訴字第
281、371號判決判刑確定),擔任集團內「收水」、「車手」、「司機」等角色,從事為詐欺集團提領詐欺款項、搭載車手至各處提領詐欺贓款及向車手收取所提領之款項再轉交上手等工作,集團內成員有綽號「小智」、「變態」等不詳年籍姓名成年男子及 廖葳利 (業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85號、111年度訴字第281、371號判決判刑確定)等多人。鄧育澤、廖葳利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犯罪組織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撥打電話予 邱琪惠胡昕媛 ,以附表「詐騙方法」欄所示方式,致邱琪惠、胡昕媛陷於錯誤,依該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指示,將款項匯入附表「匯入之人頭帳戶」欄所示帳戶內,再由鄧育澤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廖葳利至如附表「提領地點」欄所示之地點,由廖葳利於如附表「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提領如附表「提領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得手,再將款項交付予其他詐騙集團成員,以此等迂迴層轉方式,掩飾該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二、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行科檢察官簽分及邱琪惠、胡昕媛訴由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
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鄧育澤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本案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110偵13634卷第15-20、113-117頁;111他2819卷第87-88頁;本院卷第87-82、95-103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廖葳利、告訴人邱琪惠、胡昕媛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110偵13634卷第9-14、21-23、25-27頁),並有社頭鄉、湳雅農會、湳雅郵局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2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姓名:邱琪惠)、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邱琪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邱琪惠)、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邱琪惠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告訴人邱琪惠與詐欺集團通話之通聯紀錄截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姓名:胡昕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胡昕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胡昕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胡昕媛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85號、111年度訴字第281、371號刑事判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出租單(車號000-0000號)、車號000-0000號之彰化縣警察局車行紀錄匯出文字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110偵13634卷第29-34、35、37、39、41、43、45、47-48、49、51、53、55、57-59、61頁;111他2819卷第35-81頁;110偵10455卷第39頁;本院卷第55、57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附表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與廖葳利及本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
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本件被告就附表編號1、2之二次所犯,被害人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㈤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於偵查或
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對其於詐騙集團中就本案犯行負責搭載車手廖葳利提款而參與本案洗錢罪犯行之事實,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不諱,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被告既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且該重罪並無法定減刑事由,自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但本院於量刑時一併審酌,附此敘明。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行為時正值青壯,不思
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謀取所需,無視於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率爾參與詐欺犯罪集團,不僅使詐欺等財產犯罪於社會上充斥橫行,且使本案告訴人2人蒙受財產損失,所為實應嚴懲;惟考量被告於詐騙集團中尚非主導犯罪之最核心角色,犯後雖坦承犯行,惟未能賠償告訴人2人之損害,另衡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高職肄業、入監前在工地打工、未婚、媽媽身體不好沒有在工作等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102頁),與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造成之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最輕徒刑為1年,而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最輕徒刑則為2月,前者較後者已長逾10月,審酌被告本案犯行係擔任司機搭載車手前往提領贓款,於本案詐欺集團內負責之角色與分工均非核心,且因本案犯罪所獲得之利益相比告訴人2人遭詐金額甚微,則依重罪即加重詐欺取罪各科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4月,堪認罰當其罪,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爰均不依輕罪即洗錢罪之法定刑,諭知併科罰金刑,附此敘明。
三、沒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因本案犯行獲得新臺幣1,500元之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103頁),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姚玎霖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亭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匯入之人頭帳戶匯款金額(新臺幣)行為人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1邱琪惠電話詐騙:解除分期付款110年6月22日下午4時55分林家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000-00000000000000)49,963元車手:廖葳利司機:鄧育澤110年6月22日下午6時3分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彰化縣社頭鄉湳雅郵局)49,000元2胡昕媛電話詐騙:解除分期付款110年6月22日下午6時6分林家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000-00000000000000)49,989元車手:廖葳利司機:鄧育澤110年6月22日下午6時9分14秒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巷0號(彰化縣社頭鄉湳雅農會)20,000元110年6月22日下午6時9分58秒20,000元110年6月22日下午6時10分40秒10,000元110年6月22日下午6時8分49,989元110年6月22日下午6時12分51秒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彰化縣社頭鄉湳雅郵局)50,000元110年6月22日下午6時18分46秒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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