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2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瓊山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瓊山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顏偲凡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