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2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瓊山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瓊山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顏偲凡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