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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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字第17號再審原告 黃秀月 再審被告 曾秀英 再審被告21世紀雙城記等事業集團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曾秀英等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496條第1項第9款至第13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再字第2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見本院卷第2、16頁),是再審原告就上開訴訟所提起之本件再審之訴,依前揭法條規定,即應專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玆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