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492號聲明人文化812人文空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彭維嵩
黃秀月 上列聲明人就黃秀月與 曾秀英 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明意旨略以:本件聲明人文化812空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法有繼承黃秀月之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76條規定,聲明承受訴訟云云。
三、經查,聲明承受訴訟,係因當事人死亡、法人因合併而消滅、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受託人信託任務終了者、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當事人受破產宣告等情形,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即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法定得承受訴訟之人,應為承受之聲明。本件黃秀月並無上開情事,聲明人聲明承受,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蔡虔霖法官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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