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93號上訴人 夏奕剛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
汪家倩 律師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福祿 因102年度重訴字第693號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84萬7400元(公告現值7300元×938平方公尺=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萬32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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