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欽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欽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1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張志欽(一)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24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訴後於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836號案件審理中,經撤回上訴而告確定;(二)又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717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上訴後於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632號案件審理中,經撤回上訴而告確定,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受刑人自99年1月8日起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6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2月2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2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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