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3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律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54號抗告人 陳益軒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律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35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林玫君法官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