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宇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宇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宇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民國101年4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則明揭其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㈠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2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㈡又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㈢復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㈣再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4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㈤又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2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揭㈠至㈣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4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並與上揭㈤所示罪刑接續執行,乃於101年4月24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
8月23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2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