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順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叁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玖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078號)緣債務人曾順煌於93年10月0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551,688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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