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永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22號、101年度執字第4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永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朱永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原聲請書附表編號5部分雖漏未記載受刑人受判決有期徒刑7月2次之記載,惟其犯罪日期已記載2次之犯罪時間,故本院認此部分顯係漏載,仍在聲請書之範圍內,本院自仍應加以審核並裁定,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附表:受刑人朱永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28日│100年3月2日│100年1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第27871號│字第5573號│字第106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事實審││254號│944號│530號││├────┼────────┼────────┼────────┤││判決│100年2月18日│100年3月31日│100年5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判決││254號│944號│530號││├────┼────────┼────────┼────────┤││判決│100年3月28日│100年5月2日│100年5月12日│││確定日期││││└───┴────┴────────┴────────┴────────┘┌────────┬────────┬────────┬────────┐│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2次│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2日│99年11月16日│99年3月2日││││99年11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毒│││字第693號│偵字第1547號│偵字第154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1年度訴字第94│101年度訴字第94││事實審││1172號│號│號││├────┼────────┼────────┼────────┤││判決│100年5月13日│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1年度訴字第94│101年度訴字第94││判決││1172號│號│號││├────┼────────┼────────┼────────┤││判決│100年6月13日│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9日│││確定日期││││└───┴────┴────────┴────────┴────────┘┌────────┬────────┐│編號│七│.├────────┼────────┤│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54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4││事實審││號││├────┼────────┤││判決│101年2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4││判決││號││├────┼────────┤││判決│101年2月29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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