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227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吳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民國
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伍拾柒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