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39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劉昭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樺慶 因106年度屏簡字第395號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7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