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達樂視影音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戊○○人被告丙○○
丁○○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玖仟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七‧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起至至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百分之○‧七六四、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百分之一‧五二八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陸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准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達樂視影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樂視影音公司)於民國97年9月10日邀同其餘被告戊○○、丙○○、丁○○與原告訂立連帶保證契約,約定就被告達樂視影音股份有限公司過去、現在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於本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債務,願與被告達樂視影音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達樂視影音公司於翌日即97年9月11日向原告借得200萬元,借款期間為3年,分36期按月清償本息,利息分別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3計算,並採機動利率,且約定如未按期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按前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達樂視影音公司自97年12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迭催不付,被告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責任,為此提起本訴等情。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借據、欠款明細(均影本附卷)為證,核屬相符,參以被告均已去向不明,期日通知書均係以公示送達之方法為之,衡情應不可能向原告為清償等情,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亦即被告達樂視影音公司確有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未付,依約應負清償之責;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原告依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訴請被告連帶如數給付,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與被告達樂視影音公司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及與被告戊○○、丙○○、丁○○間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