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苗簡字第68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秋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繕,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中,原均記載被告姓名為「 溫秋亮 」,均應更正為「温秋亮」;當事人欄中原記載被告出生年月日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繕或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業據司法院大法官以釋字第43號解釋闡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及主文欄中,有被告姓名均錯載為「溫秋亮」及被告出生年月日錯載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之情形,經本院查詢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表,並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被告之年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訊比對,查知本件被告姓名應為「温秋亮」,出生年月日應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乃明顯之誤寫,惟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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