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594號

上訴人益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雄

訴訟代理人 陳鴻彬

賴怡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德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1,3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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