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賠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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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賠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冤獄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賠字第3號聲請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4日(應為95年9月15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裁定之正本日期欄所載「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應更正為「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及理由欄第一段第四行所載:「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應更正為「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