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44號原告上元汽車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翔鑫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941,7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89,6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告之起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正。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蕙鴻